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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班超售导致自愿放弃行程时旅客的权利证明
依据《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》,旅客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时,有权要求出具相关证明。
规定背景
《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号)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,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该规定旨在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,保护旅客合法权益,维护航空运输秩序。
同时,原民航总局于1996年公布的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、行李国内运输规则》、2004年公布的修订决定以及1997年公布的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、行李国际运输规则》一并废止。
适用范围
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、机场管理机构、地面服务代理人、航空销售代理人、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、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,均适用本规定。
超售相关权利
当旅客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,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,出具因超售而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证明。

常见问题解答
我自愿放弃行程后能获得什么凭证?
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,出具因超售而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证明。
这项规定何时开始施行?
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国际航班是否也适用?
只要承运人、机场管理机构、地面服务代理人等相关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,其从事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就适用该规定。